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1-07-31 10:19:11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的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现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6年,我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要围绕医疗资源不足、医患关系紧张这两大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条例经过四年多的实践,部分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实现“病有良医”的需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立足“民生幸福标杆”战略定位,瞄准“病有良医”重要目标加快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和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修订《医疗条例》是实现上述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的重要法治保障。

(二)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需要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赋予深圳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多自主权,提出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在深圳开展国际前沿药品临床应用,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等改革措施。因此,有必要修订《医疗条例》,以法治方式保障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便捷流动,推动医疗卫生规则跨境衔接实现深港澳医疗卫生事业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共建共享。

)是深化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和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建成一流的健康城市和国际化医疗中心城市,有必要修订《医疗条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分为十章,包括总则、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服务对象医疗服务提供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二百零五条。条例重点在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机构(公立与非公立、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 、医患双方权益保护、专科护士制度、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与能力评价、医疗服务规范、药械和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便利港澳医疗服务提供主体来深办医行医以及综合监管等十三个方面做了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深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医疗资源配置和保障

一是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定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办医不受规划限制。二是细化分级诊疗制度。明确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社康机构的功能定位;并规定区域医疗中心不牵头组建基层医疗联合体,不举办社康机构;同时,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机构内设立一体化运营管理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康机构,开展全科门诊和居民健康管理等服务,在尊重居民就医习惯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分级诊疗。三是加强医学重点学科规划。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通过指定和竞争性遴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点学科建设责任单位,并列举了可以指定的学科范围。同时,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强化重点学科建设责任单位以及学科带头人的责任。四是适度放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创新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捐赠资金购买或者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受配置规划限制,实行备案管理,并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关于医疗机构登记制度

一是完善主体资格登记和执业登记的相关要求明确无需办理主体资格登记的医疗机构的情形,并补充细化了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情形。为了强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借鉴营利法人可以设置分支机构的做法,变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允许取得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并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先取得主体资格,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调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校验期。改变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15年并存的规定,将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同时,变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校验期统一调整为1年,且如果被依法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下一次校验期改为六个月。

(三)关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一是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刚性约束。以立法保障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的章程制定、治理结构、运营管理、人事管理、薪酬待遇、绩效考核等要求,并对公立医疗机构对外合作予以必要规范。二是明确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营监管责任。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资金结余使用信息等。三是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改变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医疗服务项目的现状,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确定收费价格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内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医院等级评审

为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的要求,授权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与国家评审标准相衔接、与国际接轨的医院等级评审制度,制定和完善深圳市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体系,对各级医院按照深圳市的医院等级评审规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医院等级,并推动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体系取得有关国际专业组织的认证

(五)关于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一是允许医师注册两个执业类别。变通《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允许取得临床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申请注册临床和中医两个执业类别。二是完善护士执业管理规定。明确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的情形和护士调离、退休、开除等需要备案的特定情形。三是建立其他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备案制度。填补管理真空,创新规定从事药学、检验、检查、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人员在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通过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办理执业备案,明确其主要执业机构。四是扩大多点执业人员范围。在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的基础上,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并规定了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特殊情形。五是创新建立专科护士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护士,经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或者认可的专科护士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深圳市专科护士证书。并赋予专科护士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开具外用类药品、疫苗接种处方等一定范围的执业权限。六是完善药学人员管理。允许经过区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药士,在基层医疗机构发放经药师审方的药品

(六)关于医疗卫生人员能力评价制度

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并制定评价标准,委托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对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并建立深圳市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电子档案,录入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

(七)关于维护患者合法权利

一是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二是建立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三是对医疗机构上门服务作出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到患者居住场所、照护机构为其提供适宜居家开展的诊疗、康复、护理、药学等医疗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看病需求。

八)关于医疗服务跨境衔接

一是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变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设立医疗机构的,无需经过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二是促进跨境医疗卫生人员来深执业。变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授权市卫生健康部门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进行认定。同时,赋予与内地医师相同的申请注册多个执业类别和增加注册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权利。建立完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的职称评审和认定制度,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职称评审或者同行评议等方式确定其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是先行使用国际前沿药品和医疗器械。变通《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临床急需且已在港澳注册的药品,或者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九)关于医疗服务规范

一是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制度。授权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医疗技术通用名称并明确手术级别,制定市重点监管医疗技术目录,对重点监管的医疗技术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目录,规范使用医疗技术通用名称。二是创新规定特殊用药情形,变通《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在无有效医疗措施等特殊情形下,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后,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方法使用药品。建立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度并授权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三是推进智慧医疗服务。建立市电子处方共享平台,为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提供电子处方流转和处方调剂、保险结算支付等信息服务鼓励互联网医疗机构与境外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跨境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运用移动通信技术、智能健康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搜集疾病诊断信息、辅助临床诊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操作等,推动智慧医疗服务创新发展。

(十)关于维护医疗秩序

一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是医疗卫生人员的避险措施。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待安全威胁消失后恢复提供医疗服务。

(十一)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一是建立综合监管协同机制。规定市、区政府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多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同机制,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二是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疗业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三是提升卫生监督能力。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卫生行业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智能化监督管理手术室、诊室和检查室以外的医疗机构重点区域可以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四是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机构以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五是增加医疗机构执业限制。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者、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