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0-11-26 10:43:22

XX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一、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每个消防责任人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一个。

2、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传教育制度。每月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责任告知制度。每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6、消防监督制发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药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取得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建筑防火检查:(1)检查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2)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锁闭,(3)检查防火门零部件是否完整,是否保持常闭,(4)检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5)检查室内消火栓配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充实水柱,(6)灭火器指针是否在绿区,是否摆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7)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组织维护保养,(8)建筑使用性质是否改变,场所内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9)是否违反规定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九小场所”进行检查时还应注意下列情况:(1)营业期间是否动火施工;(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人员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是否落实现场监护人,是否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电瓶车是否停放在场所内部。

三、各类场所检查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1.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营业时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外墙门窗严禁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2.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装修遮挡。

4.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应齐全,且有充实水柱。

5.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6.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明火的物品。

7.场所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应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8.沿街商铺、住宅、村民自建房严禁改作公共娱乐场所。

旅店业消防监督检查

1.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营业时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2.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

4.场所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装修遮挡。

5.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6.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7.客房内的地毯、窗帘、墙纸等应使用难燃材料,房间的隔断应采用不燃材料,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楼梯。

8.场所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应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9.场所内应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警示标牌。

10.严禁擅自增加营业面积、增加客房数目。

餐饮场所消防监督检查

1.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营业时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2.餐厅内的桌椅摆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疏散通道上严禁放置杂物。

3.餐饮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且不应被装修遮挡。

4.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5.厨房的气瓶组应单独设置,严禁与燃气灶具设置在同一房间内,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火锅店等场所采用集中供气的,储瓶间应与灶具分开设置,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采用液化气钢瓶的,应当定期检验,钢瓶角阀、减压阀、瓶体等是否存在腐蚀、损坏,管线是否老化及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采用固体酒精的,固体酒精应密闭存放且远离火源、热源。

6.厨房的油烟管道、灶台、灶具应当每月清洗,管道应经常检查、保养。

7.场所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应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商店消防监督检查

1.店铺内不得住人,不得擅自设置阁楼;当必须住人时,店铺应与上部住宅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外墙门窗严禁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2.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商品摆放、柜台设置不得影响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严禁在楼梯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设置摊位、堆放货物。

4.商店内销售油漆、丁烷气、香蕉水、工业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只允许零星销售,严禁大量存放。

5.商店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应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6.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7.店铺内不得放置电瓶车。

8.商业服务网点不得改做棋牌室、旅馆、美容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医疗服务场所、养老院消防监督检查

1.住院区老年人建筑应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或地下室内。

2.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门口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窗口、阳台等部位严禁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3.场所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装修遮挡。

4.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应齐全,且有充实水柱。

5.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6.场所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应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场所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7.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老年人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毯、电炉等电加热或大功率用电设备。

9.场所内应设置禁止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等警示标牌,场所内禁止使用火炉、点蚊香。

10.医疗场所的化学试剂应单独存放,且与其他部位分隔。

11.医护人员应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对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员应加强看护。

学校消防监督检查

1.中、小学校砖木结构的建筑物不应超过二层,木结构的建筑物不应超过一层;学校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分隔开。

2.严禁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3.教室、学生宿舍的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4.场所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装修遮挡。

5.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6.学生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不得使用电熨斗、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7.学校应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且与其他部位分隔。

8、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建立培训档案。

9、对男女生混住的宿舍楼,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分隔,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自动释放门禁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教机构消防监督检查

1.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教机构设置在砖木结构的建筑物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设置在钢混结构的建筑物时,不应超过3层。

2.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教机构设置在其他建筑时,要与其他部位分开设置,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厨房、配电房等部位应与幼儿活动场所进行分隔。

3.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教机构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4.严禁在活动场所外墙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5.场所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装修遮挡。

6.严禁在幼儿活动场所、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气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7.托儿所、幼儿园等幼教机构内严禁点蚊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等。

8.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9.场所内不得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品。

10.教职员工应掌握处置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在午休时,应有专人现场看护。

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消防监督检查

1.严禁在住宅或出租房屋设置生产加工企业、家庭小作坊车间,宿舍、生产、库房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同一建筑时,应采取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住宅部分应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一般不应少于2个,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窗口、阳台等部位严禁设置封闭式金属栅栏。

3.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

4.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应齐全,且有充实水柱。

5.场所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被遮挡。

6.场所按照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至少配备2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7.车间、员工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

8.车间、小作坊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动用明火作业。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监督检查

1.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设置管理组织机构、消防安全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2人值班,且必须经过统一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持证上岗。

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6.住宅楼地下室严禁住人,严禁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住宅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严禁在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场上放置杂物、停放私家车,严禁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电梯前室内停放车辆、放置杂物。

8.不得在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9.严禁将住宅区改作商店、旅馆、餐饮、幼教场所、足疗、理发店等商业场所。

 

10.车库不得改为仓库等其他使用性质,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11.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并定期维护保养。

 

12.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实行集中存放、集中充电;加强对存放区域的巡查;存放区域内至少配置2具4公斤ABC类灭火器。

 

13.室内消火栓严禁上锁,严禁将室内消火栓内配件收集统一管理。

四、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人员: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xx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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