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0-11-26 11:05:00

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赣发〔2016〕20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省“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对标对表,补齐短板,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整体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1.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及时调整、理顺部门职责,划清各部门职责边界,解决职能交叉问题。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分别压减至79个和60个工作日以内,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政府代办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深化“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省级和市县两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一次不跑”“只跑一次”办理率分别达到80%、70%。(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实行“一窗受理”。市县两级“一窗”受理率达到90%以上;

乡镇(街道)集聚便民服务资源,直接面向群众办理的社保、医保、民政、计生、农民建房审批等事项要全部进驻便民服务中心,除特殊要求外,尽可能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一链办理”改革。以办件量较多的企业注册开办(含后续证照)、不动产登记交易(含水、电、气、网等)、投资项目审批等高频事项为突破口,梳理优化办事全流程,编制“一链办理”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分别要实现3项、5项和10项以上多部门办理事项“一链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不断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升网上办事比例,年底前,省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0%以上,市县两级达70%以上。进一步完善、优化和提升“赣服通”服务功能,确保6月底前,通过“赣服通”掌上办理事项突破500项、实名用户数突破500万、电子证照数超过60种;各设区市要完成“赣服通”分厅建设,实现50个以上本地事项“掌上办理”。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赣服通”分厅建设,实现20个以上本地事项“掌上办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5.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国家部署,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年底前,实现全省事项清单编制全覆盖,清单之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限制企业经营发展的依据。(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创新“六多合一”(多证合一、多规合一、多介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年底前出台全省“六多合一”改革方案并在全省范围推广。(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继续推进“减证便民”改革行动。及时落实取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加快建设“信用江西”。加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工程建设,建成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深入推进政务失信专项治理,着力整治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招商承诺不兑现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用好“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依托信用中国(江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全面提升立法质量。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及时报请审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坚持开门立法,全面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开展《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江西省农村饮水管理条例》《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全面清理涉及机构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军民融合、开放政策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推进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对2019年新颁布的法规规章,及时报送贯彻实施方案;

对实施满1年的法规规章,及时报送一年来的执行情况;

对实施满3年的法规规章,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司法厅)

10.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紧跟国家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年内启动《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江西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推进农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五大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出台《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跟进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推行监管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执行率达到100%,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除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各地要建立健全其他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条件、岗位职责、福利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规定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五型”政府建设和公众关切,加大公开解读回应力度,促进政府有效施政,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6.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在市、县政府全面实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0%;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确保每个村民小组至少培养1名“法律明白人”骨干。(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快基层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大力推进“雪亮工程”。(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深化“访调对接”试点,加强信访工作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衔接配合。(牵头单位:省委信访局、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工作,启动我省行政裁决程序立法调研工作。(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保障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仲裁事业改革发展。(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8.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制度,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适时听取部分设区市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述职。(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学习培训宣传。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和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制度,开展案例研讨活动,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出台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典型引领;

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示范创建活动,对获得全省示范称号的市县政府,将择优向中央依法治国办推荐申报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强化法治政府督察考评。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综合性督察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执法司法、食品药品监管严格执法专项督察,通过督察强化责任落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和年度考评方案,注重考评结果应用,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相应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在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综治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或权重;

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考评机关分别向考评对象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察,整改状况纳入下一年度考评内容。(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2.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保障。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市县政府和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要与其工作任务和职责相适应。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财政保障机制,涉及放管服改革、行政立法、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复议应诉、法治政府宣传培训、示范创建、督察考评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5月底前报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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