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1-01-06 08:41:52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

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

“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

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

究责任 (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情节特别严重的,

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

组织开展不力的 ;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

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

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

管、处置不力的 ;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

——仅供参考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

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

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

民族团结的 ;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

国家形象的 ;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