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3-05-25 17:16:01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是社会分工中每个劳动者体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角色定位。所谓工作就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将生产资料转换为生活资料以满足人们生存和继续社会发展事业的过程。下面是工作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xx市纪委监委

  2023年5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基础地位,是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关键环节,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面临的形势愈加复杂,主要问题和矛盾也比较突出,亟待我们研究对策、解决困难。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xx市纪委监委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履责的思想自觉,将“惩治并重”贯穿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以高压态势惩治腐败。2018年至今,共受理问题线索2589件,立案984件,结案959件,结案率97.46%(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件,占比1.36%);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962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128人,占比13.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3066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100人,占比68.49%。

  二、当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监审职能分离不够彻底。xx市纪委监委于2021年完成纪检监察室监审分设,设立了7个监督检查室,4个审查调查室,均按3人配备,专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队伍初步形成。实践中,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却并未完全分离。委内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都承担着查办“四种形态”案件的职能,监审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分开,未达到衔接协作的程度。从工作实际状况看,现有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队伍存在着明显的人员结构老化、审查调查职能未完全发挥等问题。以审查调查队伍为例,现有人员11人,25岁至35岁3人,35岁至45岁3人,45岁至55岁4人,55岁以上1人,平均年龄43岁,11人均不是法学专业。目前,我委查办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仍主要采用抽调委内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的形式开展。

  (二)干部审查调查业务能力不足。审查调查能力是执纪能力和执法能力的高度融合,涉及到案件把控、纪法分析、风险应对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审查调查人员掌握法律法规、金融财务、心理学等多种专业知识。我委现有审查调查队伍人员多为半路出家的“非科班”,受制于专业知识、经验积累等因素影响,审查调查业务掌握的不熟练,在证据调取、案件分析、谈话突破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业务知识能力短板。同时,具备法律、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水准和能力的干部数量较少,而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干部经常被上级抽调,导致委内涉法类案件查办进度缓慢。

  (三)监督检查的深度广度不够。在监督检查中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挖掘获取线索意识不强、措施不多,导致问题线索来源少,渠道窄,线索数量和质量不高。干部整体掌握运用信息化技术的水平较低,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智慧监督”的能力和意识不强,导致相关信息查询工作费时费力且精准度不足。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是“监督的再监督”,而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纪委监委职能把握不准,甚至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职能定位把握也不够精准,存在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行业监督的现象,发现问题有时还停留在主责部门业务监督视角。比如在一些专项监督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上,纪委监委把靠前监督当成参与工作,有时代行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出现监督“越位”问题。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协同联动。进一步理顺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职责,监督检查室在查核过程中发现涉及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问题的,经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以继续进行查办,也可与审查调查室组成专案组,避免多头查办处置。监督检查室定期分析评估联系乡镇和派驻单位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协助审查调查室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审查调查室办结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后,及时向相应监督检查室通报案件查办、剖析等情况,便于监督检查室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情况,督促发案地方或单位抓好整改。同时,审查调查室在开展某个问题线索初核时,必要时听取相关监督检查室日常监督发现的情况,了解有关地方、单位的政治生态,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审查调查工作保障。突出重点领域和专项治理,围绕工程、项目、资金,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出击”。聚集审查调查主责主业,不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审查调查处置力度,对审查调查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配足、配全、配精审查调查人员,建立选人用人长效机制,把好人员选拔任用准入关,注重调动、招录具备法律业务能力的年轻干部,抓好队伍梯队建设。加强确保审查调查措施实施的软硬件建设,为审查调查部门优先配备齐全、便捷、能够满足审查调查措施实施的专业工具和设备。为审查调查人员,特别是异地办案人员在信息查询、出行、住宿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三)加强干部队伍整体业务能力。强化全员素质提升,着力解决办案能力不足问题。组织干部参加相关法律培训,鼓励干部积极通过司法考试,提高整体法律应用水平;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参与大案要案办理,做好以案代训、以老带新,提高干部办案能力。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地组织综合岗位、监督执纪岗位人员交叉学习锻炼。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通过公开招录、调入等方式,把对党忠诚、德才兼备、业务能力突出的干部选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战线上来。(四)强化“智慧纪检”建设。紧跟信息化工作和“智慧纪检”建设要求,推动县级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加大对全系统干部信息化技术的培训力度,培养纪检监察干部“大数据”思维,引导用好黑龙江省纪检监察信息查询平台,配齐配强信息化专职工作人员。推动综合办公、信访、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实现案件审批流转上下贯通、精准处理,增强监督信息化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