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1-11-30 08:45:16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明确梅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的落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征地社保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出具审核意见书或提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全市及各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做好各自职责工作。

二、关于征地社保费筹集问题

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12%计提;20万元/亩以上的,按10%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三、关于落实留存资金分配问题

(一)各县(市、区)要对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镇(街)、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费分配难的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收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款比例分配等当地行之有效的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导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负起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四)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全市通报,并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市、区),根据省有关规定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建设用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四、其他事项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

(二)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同时废止,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