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工作任务 |
细化任务分工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
一 |
细化摸排 |
按照全面摸排与终端对接的原则,细化各类转供电园区主体摸排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 |
5月底 |
||||
各产业园区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终端用户工作台账,确保“降价到户、责任到人”。 |
各产业园区 |
6月10日前 |
||||||
区电力公司配合产业园区做好摸排工作,主动提供执行电价类别及降价情况。各产业园区转供电终端用户统计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
各产业园区 区电力公司 |
6月10日前 |
||||||
二 |
加强宣传 |
全面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相关条款,明确“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等重点政策规定,着力解决政策不清、违规收费、垄断收费等问题,让园区企业和转供电主体了解和掌握政策,推动转供电经营者依法依规合理收费。 |
区发展改革委 |
6月底 |
||||
介绍违反和不落实电价政策的法律后果,对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单位,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绝不姑息迁就。 |
区市场监管局 |
6月底 |
||||||
大力推广终端企业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组织园区所有企业用户填报转供电费码,区电力公司及时向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反馈“红码”“黄码”结果。 |
各产业园区 区电力公司 |
6月底 |
||||||
做好宣讲会的组织工作,采取面对面宣讲的方式送政策上门,通知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电费收缴的具体工作人员按时参加。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电力公司 |
6月底 |
||||||
序号 |
主要工作任务 |
细化任务分工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
三 |
组织检查 |
自5月至10月底,全面开展产业园区转供电市场整顿,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检查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 各相关部门 |
5月 至10月底 |
||||
重点检查产业园区是否在转供电环节盈利,是否及时足额将国家规定的降价政策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是否将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转嫁到终端用户,是否将电费假借物业费、服务费进行收取。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整改退费、行政处罚等方式,对于个别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社会影响力大,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起到震慑作用。7-9月,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代表国家对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开展交叉检查,请各产业园区高度重视,提前做好转供电及其他领域自查和规范整改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 各产业园区 各相关部门 |
5月 至10月底 |
||||||
四 |
鼓励举报 |
充分发挥12315市场监管平台大数据功能,加大对转供电违法线索的监测、收集、分析和处置力度。 |
区市场监管局 |
5月 至10月底 |
||||
对各类产业园区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凡通过12315市场监管平台或者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据,经核实退费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经核实并作出3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奖励5000元;经核实并作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0元。 |
区市场监管局 |
5月 至10月底 |
附件1
XX园区转供电终端用户统计表
填表单位:
序号 |
终端用户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电费收取 形式 |
现执行 电价(度) |
转供电 类别 |
是否已按 标准降费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说明:此表填写转供电终端用户基本信息,电费收取形式包括:电卡售电、抄表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转供电类别:一般工商业、大工业或其他;备注:主要填写终端用户是否存在再次转供收费,如存在填“再次转供”,如不存在填“无再次转供”。 |
附件2
清理规范转供电政策宣传单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经营者)转供的行为。主要包括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底商、菜市场、集贸中心等。
转供电经营者应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次全市深化清理规范各类园区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整治工作自5月起已开始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按规定退还多收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终端用户如发现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