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搞行业垄断等问题自查自纠表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1-07-30 08:57:24

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搞行业垄断等问题自查自纠表

 

填报单位:(单位公章)                                                                       2021年      

自查

项目

重点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自查整改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备注

1

是否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2

是否存在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现象。

 

 

 

 

3

是否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从事垄断行为,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4

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是否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

是否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等。

 

 

 

 

 

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材料清单

 

一、会费标准(最新)及公示情况佐证材料;

二、会员名单(最新);

三、2020年度会费收取情况及专账;

四、2020年度收支公布情况及佐证材料;

五、2020年度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佐证材料;

六、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七、协会主要人员通讯录(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联系人)。

 

以上材料打印后每页均需加盖公章,单份文件页数如超过3页须同时加盖骑缝章,并于614日前报送纸质原件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78号市民政局7088室,联系电话:0719-8117122),如不存在收取会费的情况,请出具相关内容说明,可不提交材料一、三项。


 

   

 

为了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本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阅读并遵照《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鄂发改体改〔20173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进行自查整改及内部治理。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同意向社会公开以上守信承诺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加盖机构公章)

 

 

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根据《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5.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即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变更,依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政规[2015]5号)和各市州、县级民政部门出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6.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审核按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报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

    7.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实行会长(理事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9.在职及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兼任职务。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10.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鄂财绩发[2015]35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鄂财绩发[2017]10号),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鄂财绩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12.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业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3.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含相应土地)。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4.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商会存续期间,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5.各行业管理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6.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19.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2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23.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2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5.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6.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行业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27.实行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抽查监督。

    28.行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行业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29.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要建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30.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领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

    31.加强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单位要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素质过硬的党组织书记、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的基础保障,在移交后3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党建工作。

    32.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33.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4.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35.对行业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36.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37.行业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

(二)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五)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七)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九)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修订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标准,将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分支机构收费、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

(十一)着力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十二)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十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抓紧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的标准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制度,加强源头规范管理。

(十四)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企业应加强入会自我约束,按照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控制加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做到务实、理性入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各级法人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级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国有企业要结合落实突出主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加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规范管理。

(十五)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市场机制成本合理核算对价,确保承接主体收支平衡且有适当盈余;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拖欠服务费或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资  委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