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工作范文网 时间:2021-07-28 09:11: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

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2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水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做好水库除险加固。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2021年以后,严格落实当年到期、当年完成鉴定,实现水库安全鉴定常态化。

  2021年年底前,完成402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其余小型病险水库2022年汛前全部完成除险加固任务;以后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按照“当年鉴定、翌年加固”的原则实施除险加固。

  2025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存量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

  (二)建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2021年年底前完成60%工作任务,2022年年底前全面推开。“十四五”期间,在完善大中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的基础上,加快899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1284座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建立全省水库数字化信息平台,提升水库信息化管理能力。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三)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支持政策。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中央预算内资金给予支持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好省级和市、县(市、区)资金;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省级和市、县(市、区)承担;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省级和市、县(市、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支持政策。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支持的基础上,继续落实好省级和市、县(市、区)资金;对于2020年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省级分别按照小(1)型、小(2)型水库不低于150万元/座、57万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继续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和市、县(市、区)财政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对财力较弱的市、县(市、区),省级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上述省以上相关补助政策,青岛市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五)加快水库安全鉴定与除险加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确保安全鉴定规范有序、成果质量可靠。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小型水库鉴定成果核查,对2000年以后建成并鉴定为病险水库的,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有关责任,对违规问题严肃问责。要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科学编制“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组织实施;严格过程监管和责任监管,保证除险加固质量;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尽快投入运行。对规模减小、功能萎缩或丧失、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并同步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六)加强水库运行管护。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加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制定“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方案,指导各市因地制宜开展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按照水利部部署,继续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打造乡村小型样板水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省水利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全国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建立全省水库数字化信息平台,形成水库管理专题信息资源库,及时全面掌握除险加固进展、运行管护情况和安全运行状态,实行水库运行信息全过程管理。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省水利厅牵头,省大数据局配合)

  三、强化组织保障

  (八)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安排,落实水库运行管护和除险加固经费预算。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省水利厅牵头)

  (九)强化部门指导。省水利厅要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强化河湖长制监督和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落实,参加省级投资安排和工程建设督导等;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等补助资金;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管理设施用地的指导和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库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健全问责机制。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列入负面清单,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组织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稽察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市、县(市、区)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省水利厅牵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印发